民政职业大学招生章程
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2年招生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章程制定原则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以及北京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,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、依法招生,结合学院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学院概况
1、学院名称: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
2、办学类型:公办、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
3、办学层次:高职(专科)
4、学院地址:北京市大兴区团河路
北京市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
第二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
第三条 我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招生主管部门公布。
第四条 录取原则
2、 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专业志愿,按照考生高考成绩,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;
3、调档比例根据各地生源情况不超过120%。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,按当地招生主管部门下发的相关文件执行;
4、承认各省(直辖市、自治区)招办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制定的加分政策,符合照顾加分条件的考生,按加分后成绩处理; 5、身体健康状况严格按照教育部、卫生部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》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;
6、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,均无加试要求;
7、我院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;
第五条 录取结果的公布
通过学院网站向社会公布录取结果,并直接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。
第三章 收费及其他
第六条 收费标准
学院严格执行北京市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,每生每年6000元。
第七条 学生资助相关政策
第八条 报到
新生入学后,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时间报到,因故不能按时入校者,应提前向学校请假,未请假者,视为放弃入学资格。
第九条 入学资格复查
学院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将在三个月内对考生进行复查,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的考生,学院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,直至取消入学资格。
第十条 毕业证书颁发方法
第四章 附则
第十一条 章程适用范围
本章程适用于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2012年普通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工作。
第十二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
联系电话:010-61591719、010-61595417
咨询地址:北京东燕郊开发区燕灵路2号
邮 编:101601
第十三条 章程解释权
本章程由北京社会管理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规范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。